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0一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