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乙○○
            號二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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