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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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 翁志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2項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5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計算之;第2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及第4條亦分別明文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翁志強前向金融機構辦理借貸及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3,046,618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怚誑髂n請人係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故聲請
人聲請更生回溯前5年內為102年8月13日至107年8月12日止。查聲請人曾為道地專業美食館之負責人,而道地專業美食館係於106年3月2日停業,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11月27日財高國稅港銷字第1072603288號函可考(見本院卷第60頁),故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間實際擔任負責人期間為102年8月13日起至106年3月2日止。
?邠d營業額係指公司之銷貨收入,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所示(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道地專業美食館於102年9、10月之銷售額483,490元、102年11、12月之銷售額458,625元;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見本院卷第61至66頁),103年度全年營業收入總額3,358,865元、104年度全年收入總額4,943,770元、105年後皆未有營業收入,故以聲請人擔任負責人實際營業且為聲請更生前5年期間,即自102年9月計算至106年2月共42個月,其營業額總額為9,244,750元,核平均每月營業額約220,113元(計算式:9,244,750÷42=220,113元),其營業額已逾每月200,000元。準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擔任道地專業美食館負責人,每月平均營業額已逾20萬元,是本件聲請人並非得適用本條例聲請更生之消費者,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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