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陳張碧華 (即 陳忠和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上訴人 陳育駿
王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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