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2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以及丁○○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
692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因係基於上訴人之甲○○○信徒資格就被上訴人甲○○○96年度信徒大會決議以及被告丁○○管理人選任以及資格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並請求除去被上訴人丁○○之管理人職務及信徒資格等,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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