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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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3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360,000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83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8月21日│360,000元│未載│96年8月21日│CH五五五二二六│││1│││││││└─┴───────────┴─────────┴───────────┴───────────┴────────┴──┘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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