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00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乙○○
4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之3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最高限額新台幣貳佰捌拾萬抵押權之正確設定權利範圍為何?(所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之權利範圍不同。)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