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澤文
       趙介佑
       洪呈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7年1月8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呈豪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壹支沒入之。
陳澤文、趙介佑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洪呈豪、陳澤文、趙介佑於下列時地分別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2月12日9時52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2樓之203室。
(三)行為:洪呈豪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把
。陳澤文、趙介佑共同毆打 許文彬 ,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扣案之西瓜刀1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
偵字第3505號、第4143號、第4224號、第4225號及106
年度偵緝字32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扣案物照片。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移送人洪呈豪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87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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