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王寶佐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
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
縣○○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