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勝吉 、 呂月梅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