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7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②新台幣肆拾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分別自①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②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二四②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②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