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74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陸拾柒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②壹佰肆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③陸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②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③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六點○一②二點八一五③五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②九十七年六月三十③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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