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榮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4,000元,及自民國10
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4,000元,及自民國11
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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