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05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馬筠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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