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9號抗告人 莊雪玉
莊采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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