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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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水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和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283萬5,
86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應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