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政儒選任辯護人黃敏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金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政儒選任辯護人黃敏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