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家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羅家順遭羈押後,已坦承所犯罪行,而聲請人在外並無不良素行,以園藝工作為生,有固定住所,而聲請人母親年老疾病纏身,需聲請人陪同至醫院洗腎,方能維持生命,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以返家照料母親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被訴之加重竊盜案件,業據其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且有同案被告 林佳明 及相關證人之陳述可為佐證,堪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犯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請人自民國93年起,即有多次犯竊盜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卻未能知所警惕,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聲請人於涉犯本案之前,甫因涉犯其他竊盜案件,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件),復於本案偵查過程中,為警查悉其另涉多起竊盜犯行,是其於短期間涉犯多起竊盜案件,非但顯示其對社會治安已有相當危害,並足見未予羈押,顯難避免其日後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是前揭羈押聲請人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依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謂其需返家照料母親部分,尚非得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且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佐其說,況聲請人於本院訊問中,亦自承有委請他人代為照料其母,是本院就上開情事自無庸再加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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