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告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平煌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2,73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