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董巽金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裁定,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裕融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
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8號
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