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蕭文賢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蕭廷文
被   告  蕭碧萱
被   告  蕭吉雄
被   告  蕭進榮
被   告  蕭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廷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1,133元(計算式:5,300元/平方公尺×556平方公尺×1/
6=491,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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