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被   告  蘇坤泰
被   告  蘇雅庭
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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