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被 告 蘇坤泰
被 告 蘇雅庭
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