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7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蔡憶慈
法定代理人  蔡永繼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新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73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2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蔡憶慈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蔡新美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80,
13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被告蔡憶慈於100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1年7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8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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