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77號
原 告 0000-0000姓名年籍住所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被 告 劉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