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5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代理人 施鍠瑋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美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張淑君 、鄭錦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發票時美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淑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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