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2號受裁定人 江映彤 住臺中市○○區○○路○○○○號即原告 江於謙 住同上受裁定人 王嘉鵬 住苗栗縣○○鎮○○街○號即被告居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 律師」及「訴訟代理人 吳思蓓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