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玉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施玉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月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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