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捷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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