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邱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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