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