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88號

原告 蔡湘妮

被告 何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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