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告 田家榕

訴訟代理人 高群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懋劉欣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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