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13號
聲請人沈○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