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吳湘婕 被告 吳周新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6,1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坐落│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112.63×48,100=5,417,503│├──┼──────────────┼─────────────────┤│02│臺南市○○區○○段○○○○○號│668,600│├──┼──────────────┼─────────────────┤││合計│6,08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