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 高偉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8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此,撤銷緩刑之確定裁定,亦屬不得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44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2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高偉智前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38號裁定其於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該裁定並於民國108年6月10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上開撤銷緩刑之確定裁定既屬不得為再審之對象,則本件再審聲請人就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有違背,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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