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民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民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354號為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01年2月6日確定,嗣於102年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0年保管字第2407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獵鯊(含IC板2片)│2台│├──┼─────────────┼────┤│2│大贏家賓果樂園(含IC板1片)│1台│├──┼─────────────┼────┤│3│跑馬2人座(含IC板1片)│1台│├──┼─────────────┼────┤│4│任天堂千種遊戲(含IC板1片)│1台│├──┼─────────────┼────┤│5│金蘋果(含IC板1片)│1台│├──┼─────────────┼────┤│6│代幣│2件│├──┼─────────────┼────┤│7│贓款新台幣│6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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