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陳素卿
林豐文 陳宣伊 蘇展寬 吳姿葶 林秀 蔡大川 吳雅循 張鈞傑 温瑞珍 侯欣廷 田雲祥 蕭俊明 黃神龍 張文明 林慶堂 曾奕憲 陳庭芝 曾秋蘭 謝秀鳳 陳玉松 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明致 相對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2年3月6日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102年3月12日前依本件會議紀錄所附薪資發放確認表給付勞方 溫瑞珍 等21人積欠之工資、勞工退休金、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年3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附件二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並於同年月12日前給付完畢,惟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於102年3月6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