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智弘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蕭智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據上,若受刑人先後犯數罪,且均受科刑裁判(含科刑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等實體裁判)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關於其假釋中宣告付保護管束聲請事項之管轄權,仍應依其所犯全部確定罪刑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資認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智弘因犯毒品、搶奪、竊盜等案,經法院先後裁判科刑詳如下述,而於各該案均確定後,入監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8之刑期:
㈠、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①毒品案,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056號判處
有期徒刑10月,99年9月1日確定;②搶奪、竊盜等案,經本院於99年12月22日以99年度訴字第33
1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確定;③搶奪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10月12日以99年度訴字
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④毒品案,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328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㈡、因毒品案,經本院於100年1月14日以99年度訴字第365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四、據上,因悉受刑人自99年10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如上徒刑合計4年8月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確屬本院無誤(即本院於100年1月14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3652號刑事判決)等節,有本院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以及卷附之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以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O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全卷)等可供證明,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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