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古順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崙郵局 范淑貞 │中壢建國路郵局│101年8月29日│900,000元│M0000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