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46號
原   告  王玲坪
被   告  徐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萬元,本院以107年度桃補字第429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
國107年10月4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
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至13頁),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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