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7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雖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為裁定;惟相對人甲○○已於本院裁定前之90年10月20日死亡乙節,有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是本院於為前開裁定時,其相對人既不存在,所為裁定自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前之90年10月20日已死亡乙節,已如前述。相對人既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確無法補正。則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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