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21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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