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刑部分,均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於原裁定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刑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與其他應減刑部分即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三部分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後,漏未將原裁定附表編號二所示併科罰金刑及其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一併於主文內諭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