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交簡上字第405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