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0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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