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5月2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