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毒品等案,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6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竊盜、毒品等案,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並已於97年4月9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11615號核准假釋在案,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月3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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