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7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760號原告日商‧栗本鐵工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漢泰熔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漢泰熔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0年11月25日以「使用高硬度金屬之多層熔接方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6017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漢泰熔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及第5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7月14日以(92)智專三(三)05025字第09220707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漢泰熔研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漢泰熔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