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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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