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阮文興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弘光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裕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本件之裁判,已委由第三人 陳緒仁 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偵查告訴,爰依法請求准予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臺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自得不命中止(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95號、79年臺抗字第218號、29抗字第1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提出之薪資單與聲請人持有之薪資單不符,而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嫌,足以影響本件之裁判,且已對相對人提出告訴云云。然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已提出其所持有之薪資單,而其於原審審理時亦當庭逐一檢視相對人提出之薪資單上之簽名及按捺指印後,確認為其親自所為,又兩造各持有之薪資單上記載聲請人每月薪資金額均相同,是本件該薪資單是否有偽造之嫌,卷內業有足夠證據,供本院調查、判斷。依上開說明,本件尚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無從判斷之情形,因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廖文忠
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徐建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